跨境新政后,企业如何才能做好“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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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8-17 11:27:00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海关总署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该公告详细规定了跨境业务海关监管相关问题,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根据新政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工作。
“信息登记”对谁适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以下简称“第26号公告”)规定: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无报关权的信息登记手续;如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条和第九条。
这里所指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物流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和监管场所运营人。
这里所说的“无报关权企业的信息登记”不属于海关注册登记。该类企业也不纳入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统计。这就意味着无报关权的企业信息登记和有报关权的注册登记企业不能通用,其适用范围是不一致的。
“信息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第26号公告规定,
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信息登记,
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已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申请的企业不需要提交);
3. 企业情况登记表, 此表暂时使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此外,企业在
向海关递交相关材料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1. 企业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2. 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企业,除临时注册登记外,都不允许备案为“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
3.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明确了企业情况登记表暂时使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与“注册登记”有何不同?
一是区别于有报关权的企业注册登记,无报关权的企业不能作为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或者“申报单位”进行报关。
二是无报关权企业信息登记没有有效期限,不需要向海关报送年报,海关也不需要向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三是无报关权企业信息登记后,海关给予特殊海关注册编码。
“信息登记”如何操作?
无报关权的企业信息登记在海关作业管理系统中通过“先注册、后变更”的方式实现,即企业先注册备案为“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再通过注册信息变更作业维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类型”和“企业网址”。
这里要特别指出: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需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先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再做变更作业;不需办理报关业务的,直接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备案,并做变更作业。
若企业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备案后又打算申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可直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原来的海关注册编码成为企业历史编码。
文章来源:石家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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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关键字:跨境新政 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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