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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由报关单改版引伸的海关审价(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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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4-12 14:51:00

本文为竺薇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全球产业分工细化情况日益显著,很多企业产品不在一个环节完成,而是由不同国家的不同工厂生产产品的不同部分,然后通过组装完成一个完整的成品,这种生产方式促使了特许权使用费的产生。
 
而对于企业来说关键问题在于大家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也无法区分何种情况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缴纳税费,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被海关追缴税款,也影响了企业的信用资质。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
 
     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是由买方支付的,且尚未包括在有关价格中,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不
是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该费用就无须计入完税价格。
 
(二)与被估货物有关
 
     在实际案例中要判断这项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我们应把握一项基本原则,进口企业是否可以无须购买特许权就可以得到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认定该特许权与被估货物无关,如果是否定的,那特许权就与货物有关。
 
(三)作为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
 
     此项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指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引起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那如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被估货物有关联,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 
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因此各进口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条件就进口货物所涉及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评估,如实向海关申报征税,以确保企业良好的信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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