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由报关单改版引伸的海关审价(二)——“价格影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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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海关审价“特殊关系确认”文章后,小编又对“价格影响确认”项进行了研究,在海关审价过程中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卖方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通过调整项目包含在被估货物的发票价格中;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以上四项条件看似简单,但运用到实际海关估价事宜中,很多企业还是不知道该如何理解和运用,那就让小编带大家来总结梳理。
一、卖方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
在贸易往来中,买卖双方的销售行为将导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如果仅部分所有权转移,其他一部分权利,如收益权、使用权还保留在国外卖方手中,则该销售就不符合海关估价管理意义上的销售。换言之,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受到限制,则可以认定买方支付了款项,但是没有获得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完整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仍部分掌握在国外卖方手中,因此海关将认定其销售价格没有包含被估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如果货物的价格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影响,则可表明买卖双方在确定货物交易价格时,除了受到该货物品质、状态、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外,买方还要另外承担其他义务,该义务对货物价格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海关认定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与被估货物本身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而是受到某些外部因素影响,因此,海关将不接受其交易价格。如果企业可以根据客观量化的数据消除该外部因素的影响,则海关可以将交易价格还原为原始成交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通过调整项目包含在被估货物的发票价格中;
如果卖方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则可以认定买方支付了款项,但是也没有获得完整的所有权,因为完整所有权中的收益权仍部分掌握在国外卖方手中,交易价格针对的只是部分所有权的货物,而不是完整所有权的货物。如果存在上述两款情况,则可以认定即使存在销售行为,但是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完整转移,因此其成交价格海关不予接受。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特殊关系并不必然导致成交价格不能接受,关键在于特殊关系中,销售行为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因素外,是否还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视为非特殊关系方进行交易,则海关可以认定销售行为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否则,海关将认定特殊关系本身成为影响销售行为的一个因素,由于该因素的存在,销售行为已经不符合海关估价的公平交易原则,则海关不接受其交易结果。
综上所述,海关审价过程中对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核的四项条件,是为了实现销售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且销售行为导致所有权完整转移的目的。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需要事先审核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海关成交价格审价原则,避免由于审价而影响通关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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