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B2B出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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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0-06-29 16:08:00
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即“跨境电商B2B出口”。
这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优进优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背后折射出世界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强大需求和中国外贸不可阻挡的强劲活力。
一、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有海外仓的跨境电商出口报关货物。
三、试点范围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四、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的要求
1)跨境电商出口报关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报关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五、具体优势
1)通关更加便利
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查验,优先办理转关手续,大幅提升出口企业通关时效;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2)申报更加简化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出口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海关将根据企业名录并选取海关信用等级一般以上的企业开展简化申报试点,并做好风险分析和监控,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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