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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分单出证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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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5-08-06 10:01:00

 

为有效促进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切实加快进口食品化妆品通检速度,自2015年8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或其代理人可自愿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同一报检批进口货物实施分单出证:

 

一、申请分单出证的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应建立良好的产品追溯及召回体系,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

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应在出证前提供正确完整的货物清单及其他检验检疫要求的资料。

 

二、分单原则:

1.进口食品:

同一报检号下,相同原产国、相同品牌、适用相同标准的货物,经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2.进口化妆品:

(1)对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同一报检号下,相同许可批准文件号的货物,经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2)对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同一报检号下,相同名称、相同原产国、相同生产厂商的化妆品的货物,经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三、分单出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在《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进口化妆品收货人责任承诺书》(附件2)中选择是否申请对该报检批货物实施分单出证,在报检时与其他报检资料一并提交。

 

(二)对已申请实施分单出证的报检批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企业已提交正确的货物清单基础上,对该报检号下合格性评定为合格的货物优先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

 

四、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企业或其代理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检验检疫机构将立即暂停对其进口货物实施分单出证,且该企业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自销售、使用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单)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2.需实施扩大采样的,企业不配合抽采样、暂停销售使用涉及扩大采样货物的;

3.企业不具备产品追溯体系和召回能力,无法有效履行主体责任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所指的食品化妆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部分食用农产品(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水果、油菜籽、马铃薯、木薯、稻谷、烟叶、活体动物除外)。

 

 

 

文章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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