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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妙计(八十一) 过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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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5-05 16:07:00

本文为顾元茂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不同运输方式下过境货物怎么申报,今天来扒一扒过境货物的一些海关规定。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适用的运输方式为海运、空运、铁路、公路、邮运运输的进出境货物。其还适用于国际集装箱从东亚、东南亚国家(地区)海运或陆运进人我国口岸,经铁路运往蒙古、原苏联各国、欧洲、中东等国家(地区)或相反方向的亚欧大陆桥过境运输。但不包括过境旅客行李物品。

 

一般过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1.同我国签订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同我国签订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未同我国签订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进境后、出境前确因实际需要进行换装、储存时,均应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是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承运人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经营人需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办理报关事宜。承运过境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应当是经海关审批备案的转关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4.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5.民用爆炸品、医药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过境。

 

6.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7.汽车作为货物通过自驾方式过境的,经营人应当向入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由入境地海关商当地公安、交通、商务部门同意后,逐一报海关总署审批。出境地海关应当凭海关总署批复办理出境手续。

 

8.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递交下列单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

 

(2)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9.过境货物监管过程中,海关认为必要时,有权査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査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査验记录上签字。

 

10.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曰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11.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2.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13.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或场所。

 

14.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15.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

 

1.过境国际集装箱箱型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规定。目前只办理普通型20英尺、40英尺箱,其他冷藏、板架、开顶等专用型集装箱的运输临时议定。

 

2.办理过境集装箱的口岸为连云港、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港和阿拉山口、二连浩特、满洲里、深圳北铁路换装站

 

3.我国办理过境集装箱运输的全程经营人为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其在口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以及口岸所在地政府指定的有国际船、货代理权的企业。

 

办理过境集装箱铁路运输的中国段经营人为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

 

4.过境集装箱入境时,经营人应按海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申报单应注明起运国和运抵国,一份由人境地海关存査,另一份由海关做关封,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随铁路票据传递到站,交出境地海关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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