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6%和4%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高立、韩洁)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6%和4%两档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目前我国增值税按6%征收率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水电、建筑产品和生物制品,按4%征收率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此外,目前我国设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还包括3%和5%两档。征收率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征收率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的项目在此次调整中并未涉及。
此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两部门此次发文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
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允许经营规模较小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符合条件的特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办法,按征收率计征。
根据两部门《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提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minoc?ra??0?nsi-theme-font: minor-fareast'>“卡口核放单”,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电子车牌”,指使用RFID识别技术对监管车辆备案信息进行存储、识别的一种装置,用于海关卡口设备对监管车辆进行管理。
“电子地磅”,指由安装在地表下,台面与路面齐平的称重设备以及智能化称重显示仪所组成的一套称重系统,可以实现对汽车动静态称重的要求。
“安全智能锁”,指用于锁闭箱门的,可以进行对外无线通信、标识码自动识别、操作指令授权认证、锁杆施封和解封、数据传输安全、实现物流全程安全监控与报警的锁具。
电子车牌和安全智能锁的技术标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执行。
三、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进出区前应当填制卡口核放单,申报车辆的载货信息。其中与相关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卡口核放单由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
四、货物承运车辆抵达试验区卡口时,应当先停泊在指定位置并依次过杆。
五、已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的境外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出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安全智能锁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未使用电子车牌、安全智能锁的境外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出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六、已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未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七、承运车辆及其货物需实施查验的,抵达试验区卡口时,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
八、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无法实施智能化卡口验放的,按照现行规定实施作业。
九、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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