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管理事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如下减免税事项,由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征免性质:789 鼓励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征免性质:799 自有资金);
(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征免性质:405 科技开发用品);
进口报关服务
出口报关服务
保税区报关服务
商品预归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