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推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全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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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7-05-09 10:20:00
2017年2月22日,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正式生效,这是WTO成立以来的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宣示了WTO成员履行多边贸易体系的郑重承诺,在反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低迷的全球经济注入了强心剂,WTO对通过实施TFA推动贸易增长充满信心。欣海报关-进出口报关代理
作为发展中的贸易大国,中国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全面实施TFA协定,与治理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相向而行,将全面提升国内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TFA的生效和实施将普遍提高我国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中国产品出口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对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上海海关学院科研处、研究所、上海海关学院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海关与经贸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了“《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实施:挑战与对策”研讨会,来自政府、学术机构和商界的近40名专家和学者围绕正式生效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下简称《协定》)展开深入研讨。
深化海关改革,优化监管服务,提高TFA实施水平
《协定》与海关紧密相关,自2004年WTO贸易便利化谈判启动后,海关总署作为我国参与谈判的联合牵头部门之一,全程参加了历时9年的谈判过程。
总署一直将《协定》实施放在海关工作大局中思考谋划,融入海关改革发展进程中加以推进,取得新进展:高度重视,加强实施工作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全局谋划,将实施工作融入海关改革发展进程;问题导向,推动海关制度做法与《协定》要求全面接轨;夯实基础,全方位做好《协定》宣传培训工作;扩大影响,加强《协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全面深入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以贸易便利应对贸易保护、推动新型全球化进程与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海关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海关提出新要求;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使海关面临新任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给海关提出新课题;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为海关带来新挑战;引领经济全球化进程对海关提出新期望等。
实施TFA,未来海关怎么做:将《协定》实施放到我国支持引领全球化进程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加以谋划推动;既要确保法律意义上的政策合规,也要确保执行操作层面的依法行政和统一规范执法;将《协定》实施同“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相结合;继续提升商界参与度;加快推动B类措施(需要一定过渡期)实施进度;立足我国优势领域,创新形成具有国际可复制可推广意义的便利化制度安排。
协调推进TFA的国内与国际实施
从公共治理改革视角看,TFA不仅仅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干巴巴的条文,是政府、商界和国际组织推动贸易增长和发展的最大利益公约数,要义在于政府职能改革和政企关系的重塑,实现透明、可预见和协同等跨境供应链管理和监管的基本价值,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治理体系构建相、与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
以TFA生效为转折点,国际组织与国际机构对贸易便利化的关注焦点已从议题设置、谈判进程、标准制定转向推动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活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和世界海关组织(WCO)业已运行的“贸易便利化工作组”,将成为推动TFA实施的主要多边协调平台和机制。
TFA的未来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要密切关注反全球化和逆全球化趋势的负面影响,处理好TFA与区域间贸易协定的互补作用,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特殊而有差别的待遇”条款,在提供灵活性的同时也会延缓TFA实施进程,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适用TFA尚待观察,未被TFA所涵盖的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便利化如何推动是新的问题。
检验检疫改革需踩好“质量安全”与“通关便利”的平衡点
对于TFA的实施,检验检疫需关注:一是质量安全是协定的基本原则,平衡好公众“质量安全”的规制需求和贸易主体对高效通关的服务诉求。二是风险管理是重要的平衡砝码,进一步推动风险管理原则在检验检疫各个领域的有效运用,将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固定下来,并着力对风险管理的运用成果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质检科学执法与高效通关的主动作为。三是以自贸试验区的高姿态高标准实施贸易便利化,以对标TFA作为自贸区口岸的基本要求,加快通关流程环节改造、增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化边境机构合作、注重信息技术开发升级等措施。
报关企业需主动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

汪敏 欣海报关公司副总经理
目前,报关市场环境面临行政干预多、执法不统一、物流成本居高临下、门槛低专业度不够等问题,报关企业在充分利用海关和国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经营与管理模式的创新。
相关做法有:建立智能云通关平台;建立完善通关大数据,包括归类数据分析、价格数据分析和产地数据分析等;加强人才梯队的培养措施;加强跨国的交流实践,深刻理解国际贸易规则与海关政策,提高企业的能力建设等。
国际条约法视角下TFA生效的有关问题
TFA是2013年“巴厘一揽子协定”的重要成果,贸易便利化作为多哈回合谈判的议题之一,因多哈谈判持续多年没有结果,只有将各成员分歧较少的TFA,先行作为早期收获成果变为现实,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文件体系。
TFA是WTO成立后第一个被列入附件1A的协定,属于多边协定,一旦生效,视为所有成员方加入,不可保留。对于已经生效的TFA,中国对40项实质性措施的承诺中,36项都是属于A类措施,即立即生效;有4项属于B类措施,即需要一定的过渡期。
TFA预裁定问题需引起关注
TFA对国际贸易监管中的归类、估价和原产地等领域的预裁定(advance ruling)做出了专门规定,中国将相应条款也归入立即生效的A类措施。就预裁定定义和范围看,我国目前海关法律体系尚未明确“预裁定”的概念,一直使用预归类和行政裁定,其弊端在于企业诉求无法在进口前实现,也缺乏预裁定救济方式,不利于通关效率的加快。
目前,预裁定救济力不足,一是缺乏可复审性,目前我国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无法进行复审,而TFA则允许复审,具体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二是行政裁定程序复杂,TFA则扩大了裁定事项范围,并单独规制实现要求,因此预裁定可视为切实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建议修改《海关行政裁定管理办法》,明确预裁定定义,扩大预裁定的范围,考虑把预裁定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另一类是鼓励类或任意类,增加其行政复审的可行性。设置预裁定时限,使预裁定制度落到实处。
用好TFA为国家全球化战略保驾护航
世界经济的法律合作最初就是从海关关税贸易开始的,老的国际贸易秩序可称之为WTO1.0版本,现在TFA的实施可以说是WTO2.0版本的具体体现。TFA的原则在于“快、准、公、安”,即通关速度快、准确、公平、安全。
在中国积极推进企业“走出去”战略中,对于如何利用TFA以及国际海关制度为国际化和全球化策略保驾护航,企业要切实关注:第一要入围,要积极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敢于发出中国企业的声音和意见,只有入围才能取得话语权;第二,要用好国际上相关的磋商机制,及时反映中国企业的诉求,对标TFA,对于外国市场不合规之处,要迅速磋商,敢于上诉,敢打官司,敢打赢官司,加强研究。希望中国能够在WTO中框架体系中为TFA实施保驾护航,推动国际贸易的全球公平、全球秩序、全球合规。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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