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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超过合理数量算不算货物?兼谈申报不实的处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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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7-06-02 14:47:00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欣海报关-客带货进口清关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Chapter 1

什么是合理数量

 

对于一个普通的进出境旅客而言,海关相关规定中最搞不清楚又最想弄懂的莫过于什么叫自用、什么叫合理数量?

“合理数量”应该是免税限量的两倍,即人民币5000元的两倍10000元。这说明“合理数量”可以用价值来衡量,它不是指携带物品的件数,因为件数是很难衡量的。

 

然而一方面本身物品也千差万别,同样一种商品也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价钱差异,用10000元来限定合理数量,显然有点一刀切了。

 

而更为关键的是,即便是在免税额范围内,也可能不是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比如一个旅客带了200双袜子,尽管袜子可能就10块钱一双,总值不超过5000元,但很显然一个普通人是不可能买这么多袜子用来自用的。

 

而同样是带一样的东西,一个普通的出境游旅客回来携带进境和一个长期来往境内外的旅客,在海关眼中是不一样的。

 

所以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才会特别强调先是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再说明征免规定。

 

Chapter 2

超过自用合理的物品本质还是物品

 

出境游旅客另一点比较纠结的,是海关关于“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的表述。很多人就想不通:我就在境外多买了点东西,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买“货物”的二道贩子?

 

我们也来做一回狄仁杰。

 

某用邮人在邮寄包裹时申报不实,同时包裹的完税价值为1500元。已知:

 

1.海关拟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对其处物品价值10%的罚款;

 

2. 物品价值=完税价格+相应税款,包裹内物品的行邮税率为30%;

 

那么,海关该处罚多少钱?

 

元芳1认为:根据2010年第43号公告,“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因此,应该按照货物计算其相应的税款;

 

元芳2认为:不是说退运吗?那自然就没有税款了,所以物品价格=完税价格,按照10%的罚款,就罚150好了。

 

当然,还有元芳3觉得应该折中考虑,1000元以内算物品,剩下的500元算货物。

 

其实之所以有这么多元芳看,实际上就是对“物品变货物”的困惑。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二十条,“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品名申报不实的,违法物品为实际进出境物品。”联系上下文,此处的实际进出境物品应该是指海关在监管中发现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的实际情况。

 

所以,超过自用合理的物品本质还是物品 。

 

关于“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的表述,应该可以补充为,“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海关)视为货物,(并按照货物监管的相关要求进行监管),(个人可以退运,或者按照货物报关)”。

 

至于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

 

Chapter3

有被侵犯的法意则有被处罚的行为

 

这里也借用一下刑法学上的法益一说:有被侵犯的法益就有被惩罚的行为。比如我们知道一个人抢劫了,判刑是因为他抢了别人的钱,但是如果一个人就买了几支枪用于收藏,看上去人畜无害,为什么也要判刑呢?因为他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拿那么大一个大杀器,自然是吓人的。

 

同理,在这起申报不实的案例中,行政相对人首先侵犯的是海关对物品的正常监管。

 

如果商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入境不申报的,国家为防止“税往低处流”的风险,将其视为货物对待,予以处罚……海关对货物违规入境的罚款数额比物品违规入境的罚款数额往往会高一些。

 

所以,海关才一再强调,如实申报的重要性。当然,对于携带或邮寄物品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不影响海关对其视为货物的后续处理:退运出境,或者按照货物形式报关。

 

最后说一点的是案例2中,还有一点困惑:行政相对人购买了高档手表后,通过分拆包装、两人分别进境的形式,是否属于藏匿呢?如果属于藏匿,并按照走私行为论处,那么就不仅仅是补缴关税的问题了。当然,这是执法领域的问题了。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只需了解守法便利、违法必究即可。

 

(本文仅供学术探讨,不作为执法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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