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两条涉及航运物流企业的公告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2条涉及到航运物流企业的公告,该公告涉及到的政策内容将会影响到物流、货代以及报关等行业的日常业务。他们分别是:
1.2014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4年43号文】--2014年8月1日实施。
2.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4年42号文】--2014年9月1日实施。 详情如下:
1)【国税2014年43号文】: a. 该文只对增值税发票的格式以及防伪技术进行了改进。目前由于新版发票还未开始发售,是否需要调整税控盘的相关信息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b. 2014年8月1日后,老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2)【国税2014年42号文】: a. 该文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内容的补充和操作的规范。 b. 【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直接源于国际运输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即船务公司(税务局概念中的一级代理)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船务公司开具的是0%税率发票。【国税2014年42号文】新增了间接源于国际运输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即货代、船代公司(税务局概念中的二级代理)也可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货代、船代也只能开具0%税率发票。
*需要注意事项:
(1)一旦申请0%税率发票,就不可同时保留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如申请0%税率发票,将会造成下游客户因不能抵扣进项税而提高业务成本。
(3)由于税务局暂时还未开放货代、船代企业的0%税率发票,目前仍用6%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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