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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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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8-12-10 13:57:00

今年11月27日,《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178号公告AEO新政”)一经发布,便引起了进出口企业等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次AEO新政共有两大亮点。第一个是加大对企业主动披露的鼓励力度,将主动披露前提下需要计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违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人民币5万元大幅提升到50万元,但需注意不包含针对走私行为的行政罚款。而更需要关注的是第二点,即AEO新政整合优化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引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内容。

为此,本文将着重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规角度,对178号公告中有关AEO新政的内容加以解读。 

 

1.178号公告引入AEO认证中哪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规考核要素?
2018年4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海关承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国境卫生检疫[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2]、进出口商品检验[3]以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4]。AEO认证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对接,主要从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以及分类管理措施的适用和调整等三个方面,引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的合规要素。
 
2.采集企业检验检疫合规信息
AEO认证第1条吸收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规定,增加收集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信息。此外,公告中还特意增加了采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相关违法信息的规定。以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AEO认证海关采集这些企业信息用信息的背景以及部分重要用语的含义。

(1)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海关依法有权对AEO认证中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动植物产品等进行法定检验检疫或者随机抽查。“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已经被纳入11月22日新修改后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体系,作为考察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守法规范方面是否达标的考核项目之一。

(2)召回
“召回”是指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我国就存在缺陷的各种产品制定了严格的召回制度,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召回制度主要适应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

(3)国外通报与国外退运
“国外通报”是指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因质量、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欺诈等不合格原因发布的通报、召回或预警。而“国外退运”则是指我国企业出口的商品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方以各类理由退回,通常也是涉及产品缺陷或贸易纠纷。可以说,在AEO认证中国外通报、国外退运都是召回制度向境外的延伸。

(4)涉及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违法信息
优惠原产地证书有“纸黄金”之称,是普惠制给惠国和自贸区伙伴国给予我国产品关税优惠待遇的唯一通关凭证,对外贸企业出口的促进作用明显。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AEO认证部分出口企业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使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取或者使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国家造成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早在2013年年初,就开始以公告形式定期对外发布《伪造变造买卖检验检疫证书企业名单》,并施以严加监管措施。为此,《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23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AEO认证海关对该等违法行为规定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当境外的进口方或者进境地海关对我国出口企业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等产生怀疑并提出协助核查要求时,我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都会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配合,这就是178号公告中提到的“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本次178号公告中AEO新政将上述“涉及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违法信息”作为采集对象,充分体现了对于AEO认证出口货物在检验检疫合规性方面的重视,AEO认证也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检验检疫刑事合规风险对于企业AEO认证和程序的影响
根据AEO认证的178号公告中的第2条规定,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将认定为失信企业。第3条规定,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因违反前述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终止认证,而第7条则规定,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前述规定被刑事立案调查时,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从这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检验检疫方面发生刑事合规风险,轻则会被暂停适用原有的管理措施、终止认证程序,重则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进而面临33部门共同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可谓后果十分严重。
 
其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企业因为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逃避商检罪”。届时,个人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被判处罚金,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会被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AEO认证中进出口食品如果出现涉嫌犯罪的各类安全问题,也将同样受到刑事惩处。例如,个人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如果是个人构成《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重可以被判处死刑。与此同时,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如单位构成前两项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4.检验检疫合规问题直接影响企业管理措施的适用及调整
AEO认证中第4条至第6条,充分体现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规定了针对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以及失信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在进出口货物的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方面,沿用了AEO认证中《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23条至第25条规定的海关平均查验率比例。此外,所谓“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进出口货物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水平,统一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比例。海关受理报检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批,并具体确定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结语:
随着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除了本次AEO认证中AEO新政引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合规考核要素以外,近期包括《海关法》与《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检验检疫法律及其相应细化规则的衔接与修改等立法工作也正在紧锣密布的筹备当中。本文以178号公告中AEO新政作为契机,希望唤起广大进出口企业对于未来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风险的高度重视,尽早着手建立和完善进出口贸易合规体制,保证自身经营活动从AEO认证顺利开展。
以下就是欣海小编为您了解的关于AEO认证AEO新政的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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