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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2.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4.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査验、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