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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舱单相关管理规定
1、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
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2、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在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