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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权威解读《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18年04月20日09:43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与现行《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即将施行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是落实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要求;

二是突出了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原则,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

三是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标准和程序;

四是体现了海关AEO国际互认合作的实践成果。

上述修改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动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海关新型监管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和行政相对人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主要从两个方面拓展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是扩大了海关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企业范围;二是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海关信用管理范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扩大海关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企业范围。

《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适用企业主要是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其范围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及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等。本次修订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海关实施备案管理的企业,主要包括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服务企业以及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至此,在海关信用管理领域实现了对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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