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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制度改善及其实务要点

2017年06月02日15:05 

根据进出口商品归类规则,每一种进出口商品都有相对应的商品编号,每一个商品编号,都有相对应的进出口关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不但需要申报货物的商品名称,同时也应当根据商品归类规则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则确定。欣海报关-商品预归类

商品归类,归类预裁定,商品预归类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尤其对一些新产品(如智能机器人、可穿戴智能设备等),其构造、性能、用途、材料与传统商品不同,这些商品归类确定难度大、技术性强,在进出口之前需要提前向海关提请预裁定(预归类或者行政裁定),以便企业正确申报商品归类,控制企业税收成本,或者减少因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一、归类预裁定综述

定义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三条要求“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上述“预裁定”包括归类预裁定、原产地预裁定和完税价格预裁定。本文仅探讨归类预裁定制度。在目前海关相关法律框架体系范围内,我国海关尚未制定完善的归类预裁定制度,也未准确界定归类预裁定的概念,海关正在实施的预归类措施和归类行政裁定不能满足归类市场的实际需求,企业正在期待海关在现行的预归类和归类行政裁定的基础上制定一套高效的归类预裁定制度。它与海关归类行政裁定、商品预归类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关联,具体定义分述如下:

归类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外贸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海关法》第四十三条和《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的规定,对拟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事项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

商品预归类是指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拟进出口的货物向海关提出归类申请,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者归类分中心)对企业申请的具体商品归类事项作出的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的归类决定。

归类预裁定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税则号列并出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的行为。(注:引用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副主任郑琦的概念)

制度价值

归类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属于部门规章或者海关总署公告,作出归类行政裁定的程序复杂严谨,约束性程度高,但此项制度的实施效率较低,2001年颁布至今才作出不到十个的归类行政裁定。从法律效力层面,归类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层级最高,其裁定结果对所有在华参与进出口贸易企业的相同商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商品预归类是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商品归类意见,只在本关区对申请企业有效,对其他关区和其他企业均无效力;预裁定制度目前尚未确立,其制度设计目标价值应当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一种制度,比预归类法律效力更高,适用范围更广(全国),是预归类的升级版,但较归类行政裁定程序更简单,归类分中心或者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就能高效完成,归类预裁定原则上只对申请企业有效,但对其他企业可查询可参考可借鉴。总体来说,制度设计上预裁定制度应当兼顾制度实施的高效性和裁定效力的权威性两个特点。如果仅关注权威性和效力层级,可能就会失去制度实施的高效性,制度可能成了摆设,对企业来说没有意义;如果仅考虑实施的效率,忽略归类裁定的法定程序和法律效力,海关即便作出更多的归类预裁定,也不具有权威性,而且宥于区域效力的局限性,影响海关执法的全国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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