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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2017年07月17日14:09 

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欣海报关-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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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一)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本关区内企业试点;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统一版信息化系统。

(二)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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