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3、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
①明确——无纸化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的途径:
符合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②明确——“自查发现”的具体含义:
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