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截止到目前,已与中国海关签订AEO认证的国家有:
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新西兰、瑞士、欧盟、台湾(试点)、以色列。
其中AEO认证欧盟成员国包括:
欧盟(奥地利)、欧盟(比利时)、欧盟(保加利亚)、欧盟(塞浦路斯)、欧盟(克罗地亚)、欧盟(捷克共和国)、欧盟(丹麦)、欧盟(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欧盟(法国)、欧盟(德国)、欧盟(希腊)、欧盟(匈牙利)、欧盟(爱尔兰)、欧盟(意大利)、欧盟(拉脱维亚)、欧盟(立陶宛)、欧盟(卢森堡)、欧盟(马耳他)、欧盟(荷兰)、欧盟(波兰)、欧盟(葡萄牙)、欧盟(斯洛伐克)、欧盟(斯洛文尼亚)、欧盟(西班牙)、欧盟(瑞典)、欧盟(英国)、欧盟(罗马尼亚);
目前已经谈判成功,但尚未正式实施的国家:
澳大利亚
AEO认证相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中新加坡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0号(中韩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内港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中欧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海峡两岸)、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3号(中新西兰互认)、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中瑞互认)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
AEO认证填报注意事项: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中关于“境外收发货人”的填制规范,新增对于与我国AEO认证国的填报要求:“对于AEO认证国家(地区)企业的,除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英文名称或者必要加注其他外文名称外,还需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AEO认证编码”。下面对每个已经实施的AEO认证国家的填报规范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