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海报关
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
全国站
欣海报关官网

HS编码查询

微信扫码立即咨询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990-0851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政策】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

【政策】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

字号:T|T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4-10-29 16:09:00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规定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即使未填写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仍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出口时,集装箱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一并出口,因而报关单上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等信息,无法完全满足出口退税审核的条件。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近期在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发现,48号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

        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

摘自 中国海关杂志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专业报关报检,全国百优报关行,上海报关行五星质量企业。进口清关,进口报关,商品预归类出口报关,私人物品报关,全国服务热线400-990-0851

我要评论:  
内  容:
(内容最多500个汉字,1000个字符)
验证码: 看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