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协助”费用您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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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11-03 10:02:00
:最近被海关稽查了,说我们公司货物进口时没有申报应税“协助”费用。海关规定真心好复杂,什么“特许权使用费”、“特殊经济关系”、“销售佣金”、“协助费用”……用尽洪荒之力,调动全身细胞也没理解。
不要着急,欣海报关这就找来了进口报关公司的专家为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举个例子
比如,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一批饼干,制作饼干的糖是企业免费提供的,进口时也没把糖的价值加入发票价格;
再比如,企业向国外厂商订制一批首饰,而首饰的设计是在境外完成的,设计的费用是企业支付的,但首饰进口时没有把设计的费用加入发票价格。

首先,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
第二,是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
第三,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

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2、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3、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
当然,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此文关键字:应税“协助”费用 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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