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海关务| 【原创】全国通关一体化您了解多少? ——主动披露制度
近日海关出台了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从2016年6月海关总署率先在上海启动“两中心”,到2016年12月,上海税管全国一体化试点扩大至长江经济带海运方式进口,2017年4月上海税管中心试点扩大至全国、运输方式也放开,到如今的全部税管中心和风控中心启动,覆盖全部进口业务,海关推行力度颇大,节奏颇快是大多数企业对这个通关监管模式改革的感受;欣海报关-进出口报关公司

与此同时,为了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加快企业通关,海关也在近年来陆陆续续推出很多有利企业的制度,例如在去年公布的《海关新稽查条例》中引出了“主动披露”制度,全国通关一体化制度下的归类先例制度、自报自缴申报模式、贸易便利协议下的预裁定制度、高级AEO企业可以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可以给企业带来通关红利的好政策。
有很多企业提出,“我向海关提出走主动披露的流程,可是海关没有受理,这是为何呢?”
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 有企业称,目前海关对于已有案件涉入稽查的企业,不再接受该企业提出的“主动披露”,案件处理结束后主动披露制度通道打开。
目前海关监管对象从之前的逐票单证转变为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监管,通关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环节都与企业性质、企业的信用等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相当于之前一票被布控的单子,海关也不会受理这票单证的修撤申请。
2、 主动披露制度有适用范围
《海关稽查条例》中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明确只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才可适用于主动披露制度,如果某企业已涉嫌走私行为的,那就不能适用于主动披露制度。
本文依据:
1、 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 海关总署令第23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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