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的焦点!保税区“先进出区、后报关?
2017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规范)公告,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除特殊的几种类型外,取消转关申报。那怎么处理?保税区报关等转关如何处理啊?跟着欣海报关一起去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8年 第1号
为深入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南京海关将在江苏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舱单等信息先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后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认定为认证企业或者一般信用企业的。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如需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海关“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自江苏省内口岸进境并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五、区内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企业办理“先进区、后报关”货物在口岸海关的提货手续。办理提货手续的企业应当根据南京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和2013年第7号公告规定办理海关信息化系统数据接入手续。
六、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企业应当根据货物舱单等信息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以提运单为单位如实填制《“先进区、后报关”货物提货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提货通知书》”)并发送至海关;接收到入库回执后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打印《提货通知书》并前往口岸海关办理提货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使用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运输货物,并在提货后的24小时内凭《提货通知书》将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境货物申报手续,海关放行后企业方可使用货物。
七、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企业在口岸提货时,因系统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无法正常接收海关电子信息的,可凭口岸海关签章的纸质《提货通知书》和加盖“放行章”的纸质正本提运单办理提货手续。
八、“先进区、后报关”货物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海关对其实施智能化卡口验放,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验核海关封志、实施货物抽核。海关验核手续完成后,货物可运入企业进行仓储。
九、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海关退运相关规定办理。
十、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或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三)提货后的24小时内货物未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四)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未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的。
(五)海关多次抽核发现异常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能适用的。
调查结束或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恢复,由主管海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企业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一、本公告所称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包括符合南京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和2013年第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联网的海运、空运口岸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场所经营人。
十二、经主管海关同意后,贸易功能区内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办理“先进区、后报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南京海关“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企业备案表
2. “先进区、后报关”货物提货通知书
南京海关
2018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公 告
2018年 第2号
?为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南京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货物通关便利化,南京海关决定在江苏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施出境货物“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先出区、后报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出区、后报关”是指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作业模式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依托“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核放单证先出区,后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货物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开展“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认定为认证企业或者一般信用企业的。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如需开展“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填制的《“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申报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或者结案。
四、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区内货物是否应用“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境货物不适用“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五、区内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企业办理“先出区、后报关”货物的出区手续。办理出区手续的企业应当根据南京海关2013年第7号公告要求办理海关信息化系统数据接入手续。
六、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企业应当根据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申报表》内容,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申报《“先出区、后报关”货物核放单》(附件2,以下简称“《核放单》”),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货物实际出区手续。
货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前,企业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核放单》数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并经主管海关同意后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七、“先出区、后报关”货物可以由企业自行安排运输,其载运货物的运输车辆应当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进行备案。“先出区、后报关”货物及其运输车辆凭海关信息化系统放行指令出区。
八、主管海关对出区货物实施抽核,抽核发现异常的,企业应当根据主管海关要求在区内进行备案清单申报,海关接单后方可出区。
九、区内企业办理“先出区、后报关”货物出区手续时,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办理出区手续的,可以选择其他通关模式办理海关手续。如已申请《核放单》,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退回。
十、“先出区、后报关”货物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作业区后需要退回区内的,区内企业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发送“先出区、后报关”货物在场退关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回。
“先出区、后报关”货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后需要退回区内的,区内企业应当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发送“先出区、后报关”货物离场退关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回。已出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海关,并根据海关要求进行相应处置。
十一、区内企业应当在货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先出区、后报关”货物的申报手续,并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中回填备案清单信息。企业申报的备案清单应当与《核放单》一一对应,并在备案清单备注栏内填写“先出区后报关核放单号+十七位数字核放单号”。“先出区、后报关”业务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二、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三)货物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申报手续的;
(四)海关多次抽核发现异常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能适用的。
调查结束或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恢复,由主管海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企业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三、经主管海关同意后,贸易功能区内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办理“先出区、后报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申报表
2. “先出区、后报关”货物核放单
南京海关
2018年1月5日
来源:云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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