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政策下的原产地证明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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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1-03-17 15:16:00
原产地证明的形式更丰富
原产地证明是原产货物通关享惠的凭证。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明只有原产地证书一种形式,而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则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由企业自主出具。在RCEP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都将立即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证明自主声明制度,为企业利用RCEP的优惠关税政策提供便利。
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累积规则是指把生产中使用的其他缔约方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看成一个整体。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尽管RCEP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都有累积规则的规定,但RCEP累积规则适用15个缔约方,比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适用的缔约方多,累积规则带来的加成效应更大。
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增加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和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都有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其中,RCEP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有1586个税号的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对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采用的是间接/扣减公式,即

而RCEP除了间接/扣减公式,还增加了一种直接/累加计算公式:

微小加工和处理的规定更细化
一般来说,如果对货物的加工和处理属于“微小加工和处理”,那么货物无法获得原产资格。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微小加工和处理”的描述比较泛化。而RCEP中的规定更具体细化,有助于企业知晓具体加工操作可能对原产地判定造成的影响。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作用更强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实质是产品在中间缔约方未经过超出规定的处理而仍然保持原产资格的证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关于流动证明的规定,与RCEP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类似。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由于中间缔约方仅限中国和东盟各国,且有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流动证明出具的情况较少。而在RCEP项下,中间方可以是进口方和出口方以外的任一缔约方,在中间方经物流拆分分批出口的货物可以通过背对背证明来证明其原产资格,有利于货物在RCEP缔约方之间的物流中转。
转自: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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