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较“10+1”自贸协议原产地证明有啥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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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0-11-20 16:19:00
RCEP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建群了!这个时下最热门的话题令业界欢声雀跃,因为它预示着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那么到底这个RCEP协定有什么过人之处呢?它与“10+1”自贸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什么不同之处?
一、朋友圈夸大了
RCEP协定除了“10+1”自贸协议签署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缅甸、越南、老挝、马来西亚以及中国)外,还包括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可见签署RCEP协定的国家环绕着太平洋。根据商务部的数据统计,RCEP协定是目前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2019年,RCEP协定的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协定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
RCEP协定签署后,我对外签署的自贸协定将达到19个,自贸伙伴将达到26个。通过RCEP,我国与日本建立了自贸关系,使我国与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增加至35%左右,大大提升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含金量”。
二、进出口受惠商品范围扩大了
RCEP协定较“10+1”自贸协定项下享惠的商品范围要更广。例如8514项下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10+1”自贸协定下未安排优惠税率,但是RCEP协定规定了符合通过进口的原材料生产出来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如满足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增值百分比不低于40%的,可以将其视为原产货物。
又例如40章的天然乳胶,“10+1”自贸协定下规定了“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标准,而在RCEP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于4001天然乳胶的原产地标准则是“章改变”,这意味着并非一定要是本国的原材料才能视为原产,如他国进口的原材料在本国进行加工,生产出来的成品其税目实现章改变也视为其具有原产于本国的资格。
三、判断原产地资格的规则改变了
可见,在RCEP协定中,在某一缔约国加工生产的货物,如非完全获得/生产,其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生产必须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不同的商品可能采取的标准不同,增值百分比也会有不同的要求,这是与“10+1”自贸协定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一个比较大的区别。这样的规定下,区域内物资流动和贸易来往将更为频繁。
四、直接运输规则不同了
货物运输途经除该出口缔约方和进口缔约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以下称“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时:
可以发现,在RCEP协定中,对货物规划运输路线并未局限在地理或运输需要这两个要求,只需要在海关监管下以及出具相应文件证明未在第三国经过任何加工即可。
五、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出台了
RCEP协定中同时也引入了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以及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而“10+1”自贸协定中,尚未引入原产地声明,而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目前也仅限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在试点。可见,数据联通使区域内国家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以保证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高效顺利实施。
六、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出现了
所谓背对背元产地证明,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申请出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应满足:
(一)出示有效的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
(四)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载有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期和编号
(五)除重新包装或装卸、仓储、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或仅根据进口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行政决定或政策要求贴标,或其他为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或向进口缔约方运输货物所进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的货物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步的处理
(六)对于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货物,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显示拆分后的出口数量,而非初始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全部数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货物数量的总和不应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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