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1号
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1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2013年第6号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苏省内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企业可在领取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后,并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的审批范围内先内销保税货物,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地区企业应在货物内销后的次月15日前(不得跨年度)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申报手续;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以外地区企业应在货物内销的当月内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申报手续。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保税货物中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江苏省内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非联网监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地区企业应在货物内销后的次月15日前(不得跨年度)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申报手续;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以外地区企业应在货物内销的当月内向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纳税申报手续。
三、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试点地区企业开展内销集中纳税业务内销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2013年第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经过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进行竞价、竞标交易。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按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五、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参照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地区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4年2月12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2011年第5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2011年第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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