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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将在十个口岸实施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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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0-06-16 14:38: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出口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7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612
 
上海欣海报关作为AEO高级认证企业,熟悉海关法规、政策、业务程序,又具有丰富的通关经验,为客户提供跨境电商B2B出口报检、货运代理、外贸通关一体化等优质服务。跨境电商B2B出口服务热线400-99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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