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囊妙计(六十七) 化工品常见申报差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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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话:继在化工品常见申报差错(上)中介绍了化工品的范围、基本申报规范后,在下篇中接着介绍其他所需注意事项,目标将化工品拿下~
用途
1)“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
例如:3815 其他税目未列明的反应引发剂、反应促进剂、催化剂
用途(如促进某某聚合物的聚合等)
无需报
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
例如:1.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
2.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外观
“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
例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2)药品申报(3003 3004)
是否含激素,维生素,抗菌素,生物碱,兴奋剂,精神类或麻醉药品,磺胺
进口药品及其原料需要提交的证件种类:
a.药品出口许可证(L)
b.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W)
c.精神药品出口许可证(I)
d.进口药品通关单(Q)
e.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F)
f.进口兽药通关单(R)
g.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h.“Y-丁内酯” 《监管司关于γ-丁内酯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释:根据我国现行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γ-丁内酯列入精神药品管理,但该品种无直接的医疗用途,在化工等领域应用广泛。
新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公布前,进口γ-丁内酯无需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签发的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各海关不再验核上述许可证件,但需留存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签署意见的《γ-丁内酯进口申请备案表》。
3)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NP
商品编码34021300.10(含有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有机表面活性剂),通关时需提供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X 证)。
易混淆商品归类分享
人造刚玉(品目28.18,品目38.24、品目68.05)
异氰酸酯(品目29.29,品目3824、税目39.09)
混合二甲苯(品目29.02,子目27073、子目27075)
单羧脂肪酸(品目29.15,品目29.16,品目29.18、品目38.23)
多氯联苯及氯化石蜡(涉及品目34.04、38.24)
焊剂(涉及品目38.10、第七十一章、第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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