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新条例七大红利,千万别错过!
红利一 电子数据“翻身把歌唱”
第八条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解读:
电子会计数据与纸质资料同等有效,顺应了企业信息化系统管理的趋势,减轻了企业负担。
红利二 社会专业机构可为海关稽查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解读:
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专业结论,有利于发挥社会资源在协助海关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创新海关管理方式、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促进社会共同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二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解读: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海关行政告知制度,充分保障了被稽查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寻求法律救济等权利。
红利四 严格我们,保障你们
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解读:
严格限定了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适用情形,对海关内部层级核批作出了严格限定,更好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红利五 稽查结论要以理服人
第二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解读:
增加了“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的规定,保障了被稽查人的权益 ——以理服人,尽显海关“阳光”
红利六 “坦白从宽“,诚信守法便利
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解读:
给予企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海关尚未发现的问题主动上报,有利于形成关企共管,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红利七 “抗拒从严”,失信违法惩戒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罚款额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成本更高了。
总之,自从有了新《海关稽查条例》,企业是负担轻了、选择多了、麻烦少了、违法成本高了、守法动力足了、业绩可以一口气上五楼了~
文章来源:拱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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