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司解读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大陆和世界经济20强国家达成的首个一揽子自贸协定,也是近年来中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
《协定》签订背景
瑞士是世界经济20强之一,经济以多样化的高附加值产业为支撑,如金融、医疗等;从双方经贸关系来看,据2012年的双边贸易数据,中国目前是瑞士在亚洲的最大贸易伙伴,瑞士是中国在欧洲的第七大贸易伙伴和第六大外资来源国。另外从产业结构来看,中瑞双方在全球产业链中所处位置不同,两国经济互补性强。
《协定》中,双方同意采用企业自主声明模式
在原产地实施程序方面,双方同意采用企业自主声明模式。企业自主声明是中方首次在自贸协定采用除原产地证书外的原产地证据文件,这将大幅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成本。同时,双方同意建立原产地声明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相互提供声明序列号,以加强风险管理。
《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依据
为配合《协定》实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贯彻《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的有关内容。《办法》以进口、出口并重,充分体现了海关所承担的进出口优惠原产地管理职能。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列支敦士顿
由于《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而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瑞士的关境包括列支敦士登公国。因此,申报为列支敦士登国的进出口货物也可以适用《办法》申请享受协定税率。
《办法》规定判定原产地的主要标准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及“实质性改变”
《办法》规定的判定原产地标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在生产和加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办法》要求“直接运输”,但允许第三方转运期间可以物流分拆
世界各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都要求受惠货物由受惠国“直接运输”到给惠国境内,《办法》也有相关规定。除从瑞士直接运至中国之外,允许允许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瑞士之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但必须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任何保持产品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操作并且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此外,《办法》允许货物在第三方转运期间进行物流分拆,以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需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符合《办法》规定的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出口的在途及中转货物享受协定税率的办法
《办法》对于《协定》生效之日已经从瑞士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制定了过渡条款。上述产品在符合《办法》直接运输条款的情况下,于《协定》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并符合《办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亦可享受协定税率。
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据文件
原产地证据文件是享受协定税率的重要凭据,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进口原产地证书由瑞士海关签发;
出口原产地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签发;
原产地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自行出具。
瑞士只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才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吗?
瑞士海关授予通过资格审查的瑞士出口商以“经核准出口商”资格。获得该资格的瑞士经核准出口商可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申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声明应按照固定格式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注明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以及原产地声明的序列号。原产地声明自该商业单证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瑞士原产货物在申报进口时应主动提交原产地证明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由瑞士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载有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做出的原产地声明的商业单证。并且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
具体填报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进口申报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可以事后补充申报
原产地申报为瑞士的进口货物,如果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可以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办法》附件)。海关根据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海关批准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补交《协定》原产地证据文件即可。
文/海关总署关税司原产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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