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16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近日,双方海关完成了互认实施前的磋商工作,并决定自2014年5月18日起正式分阶段开始实施。现就首批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接受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的AEO企业。
二、内港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港海关开展陆路AEO互认的参与口岸包括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
四、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可以享受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AEO企业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五、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14日
我要评论: | |
内 容: | (内容最多500个汉字,1000个字符) |
验证码: | 看不清?! |
推荐服务
同类文章排行
- 商品预归类建议书需要怎么准备
- 退运退港报关服务范围
- 代理进出口和代理报关的区别
- 进口食品报关流程是怎样的?
- 客带货报关需要哪些流程及单证资料
- 化妆品进口清关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 私人物品如何进口报关?需要注意什么?
- 国际搬家服务指南
-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办理服务流程
- 邮政快递报关:让你的包裹轻松通关
最新资讯文章
- 空运仓储这一个环节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呢?
- 出口禽肉检验检疫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看过来!国务院又出“外贸国九条”
-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啦!
- 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签署合作备忘录:全面推进关检合作,共促外贸稳定增长,支树平于广州致辞并签署协议
- 申报CAFTA原产地证时需注意的点
- 报关实务重点内容提示及解释
- 通知|区外企业,准备好做“自动进口许可证”无纸化了吗?
- 出口货物检验检疫问题汇总
- RCEP的签订对进口报关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
您的浏览历史

共有-条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