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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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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1-06-22 15:38:00
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跟着欣海进口报关代理一起来看下吧。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六、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9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1618
 

 

上海欣海报关作为高级AEO认证企业,熟悉海关法规、政策、业务程序,又具有丰富的通关经验,为客户提供进口报关代理、原产地证书、货运代理、外贸通关一体化等优质服务,进口报关代理服务热线400-99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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