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公告
字号:T|T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0-12-25 16:27:0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跟着欣海进口报关代理一起来看下,需要上海进口报关代理欢迎来电咨询。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法典所涉相关法律规范的清理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三、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十一条中的“主管海关”修改为“直属海关”。
(二)将第五条中的“边防检查机关”修改为“移民管理部门”,将“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修改为“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删除第八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海关对已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配合接受海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应的医学指导。”
(七)将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删除。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主管海关按照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修改为“直属海关按照监测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
(九)删除第十七条。
(十)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联系删除
我要评论: | |
内 容: | (内容最多500个汉字,1000个字符) |
验证码: | 看不清?! |
推荐服务
同类文章排行
- 原产地证书办理规则须知
- 进口报关代理公司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 特许权使用费必须申报吗?
- 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 为什么电池也得按照危险品的标准进口报关?
- RCEP协定下的“经核准出口商”是什么?
- 化妆品以及化妆品原料进口报关流程
- 海关对于食品进口报关环节做哪些把控?
- 食品进口报关流程以及单证资料
- 葡萄酒进口报关代理收货人备案及单证需求
最新资讯文章
- 澳门进口食品报关首次利用跨境电商输入内地
- 你应该如何让报关行了解你的需求?
- 归类现场:关于奶粉的税则归类详解(二)
- 外贸高手这样谈样品费
- 欣海检务工作室原创文章(五十一)【食品类】什么是食品营养声称?(28)
- 韩进集团计划出资千亿韩元平息货运混乱
- 【温馨提示】年报逾期报送怎么办?
- 区港联动新模式助力通关大提速 企业运营成本降低
- 抛砖引玉(十四) 女性塑身裤归类
- 报关与国际货运职业技能竞赛复赛入围选手名单出炉
您的浏览历史

共有-条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