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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海外EPC项目货物出口如何把握“实际报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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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5-04-09 16:3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是确定商品归类的基础。对于该原则的把握和运用,将直接决定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并继而对货物的通关效率、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及违法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
 

海外EPC项目的最大特点在于,企业实际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并不是应该交付给国外业主的合同标的,而是构成合同标的所需的施工材料和安装设备。这些货物运输至国外项目所在地后,还必须经过必要的施工、安装,才能实现合同约定标的并最终交付业主。
 

从中国EPC总承包企业以往的出口实践来看,企业往往将合同约定标的作为商品名称,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商品编码并向海关申报。这很容易造成违报品名和商品编码,骗取出口退税和逃证监管证件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下面以火电站蒸汽锅炉补给水预处理设备———机械搅拌澄清池为例,来分析说明“实际报验状态”在海外EPC项目货物出口申报中应如何把握:
 

机械搅拌澄清池结构:

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对火电站蒸汽锅炉补给水进行预处理的设备。在结构上可分为:池体和池内机械设备两部分。池体可用钢铁材料由工厂提前制作,也可用钢筋混凝土进行现场浇注。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池体为浇注一体式结构,分为:混合反应区、分离室、泥浆池等几个工作区域。
 

机械搅拌澄清池的池内设备包括:加药装置、搅拌机、刮泥机、取样系统、排泥放空系统。


 

中国EPC总承包企业近年来在海外承揽的多为300MW以上大型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单台出力超过100m3/h的大型澄清池。此类澄清池的体量巨大,池体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现场浇注的方式建造。
 

EPC火电站项目中机械搅拌澄清池的分包流程:

海外EPC项目的建设过程,首先由EPC总承包商与海外项目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而后EPC总承包商将项目拆解成若干标段,再与国内不同的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


 

虽然全部国内采购货物均以EPC总承包商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但EPC总承包商作为项目的核心执行主体并不负责具体的建造工作,而是负责指挥、协调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对各分包商进行监督管理。拆解之后的标段,是由不同的分包商在国内制造或在海外项目所在地建造完成的。


 

在海外火电站EPC项目中,机械搅拌澄清池通常作为一个单独的标段,由国内专业做水处理项目的企业分包。该分包合同约定标的是机械搅拌澄清池,分包商将负责工程的设计、供货、土建施工、安装、管理、调试、试运行、消缺、竣工资料等全部工作,最终在海外项目所在地将建造调试完毕的机械搅拌澄清池交付给EPC总承包商。


 

机械搅拌澄清池出口申报常见错误:

EPC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签订分包合同,所约定标的是机械搅拌澄清池。但需注意,此标的并不是在国内建造完成后运输出境,而是由分包商将建造所需的全部施工材料、安装设备、专用工具等,在国内采购完毕后集港,一次性向海关申报运输出境,在海外项目所在地经过必要的施工安装过程后才能实现。


 

分包商从国内运输出境的货物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施工材料,如:钢筋、水泥、砌砖、防水涂料、塑料管材等;

第二类安装设备,如:刮泥机、加药装置等;

第三类专用工具,如:经纬仪、振动捣棒、钢筋切断机等。

出于节约运输成本的考虑,如果EPC项目所在地的物资供应充分、运输条件便利,分包商往往还会将水泥、钢筋等部分施工材料改为在国外就近采购。


 

虽然分包合同约定标的是澄清池,但实际从中国运输出境的货物并不是澄清池,而是建造澄清池所需的施工材料、安装设备等物资。即,货物出口时的“实际报验状态”并不构成“机械搅拌澄清池”,故不能将“机械搅拌澄清池”作为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更不能以此商品名称来确定商品编码并向海关申报。否则,将造成违报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问题。因为机械搅拌澄清池,属于“液体的过滤净化装置”,应申报商品编码8421219990,出口退税15%,无需监管证件。而实际出口货物中部分商品的退税率低于15%,甚至需征收出口关税。如:钢筋应申报7213100000,出口暂税15%;防水涂料应申报321000090,出口退税0%等等。


 

企业的这种错误申报,海关在审单环节往往很难发现,但如遇海关查验则违法问题暴露无遗。此类错误在中国EPC项目货物出口过程中比较典型,被查获之后企业往往会向海关出示分包合同、设计图纸、建造材料清单等材料,以证明这些出口货物均是按设计要求采购,并且运输至国外后将全部用于建造合同约定标的,而绝不做它用。这些证据材料和辩解理由,仅能证明企业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但并不能够改变其错误申报行为的违法的性质。


 

最后,再重申一下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它仅指进出口货物在通关环节向海关申报时的真实状态,而不包括通关完结之后再经过一定的加工、建造过程所赋予货物的状态。


文:上海海关 王霆轩 | 编辑: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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