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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检合一问答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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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8-08-31 09:37:00

关检合一后,根据报关人员在货物进出口时的自主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选择“广州机场”为申报地海关时,应录入“5141”。


关检合一后,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为“广州机场”时,则录入“5141”。
关检合一后,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
关检合一后,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5、请问关检合一后许可证号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6、请问关检合一后件数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7、请问关检合一后毛重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报关单净重栏目不得为空,净重应大于或等于1,不得为“0”。
9、请问关检合一后成交方式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录入CIF,出口录入FOB。
10、请问关检合一后运费标记如何填报?
“运费”项下第一栏为“运费标记”栏。

运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
当“运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运费率;当“运费标记”为“2-单价”,在本栏填报运费单价;当“运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运费总价。
12、请问关检合一后运费币值如何填报?
“运费”项下第三栏为“运费币制”栏。

关检合一后,保险费为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当按照保险费率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保险费总价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
14、请问保险费/率如何填报?
关检合一后,“保险费”项下第二栏为“保险费/率”栏。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当“保险费标记”栏为“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16、请问杂费标记如何填报?
“杂费”项下第一栏为“杂费标记”栏。

关检合一后,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当“杂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杂费标记”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当“杂费标记”栏为“3-杂费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19、请问关检合一后随附单证代码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随附单证代码”栏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
20、请问随附单证编号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只能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无原产地声明模式),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可以使用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优惠税率的(有原产地声明模式),“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C”(凭原产地证书申报)或“D”(凭原产地声明申报),以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
(三)关检合一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协定编号>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21、请问随附单据如何填报?
关检合一后,上传随附单据时,需按海关规定的《随附单据表》录入相应的随附单据编号。例如:上传合同时,“随附单据”需录入“00000004”。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23、请问关检合一后关联备案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关检合一后,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项号”第二行填报“备案序号”,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关检合一后,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二)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四)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八)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26、请问关检合一后,成交计量单位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关检合一后,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27、请问关检合一后最终目的国(地区)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关检合一后,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28、请问关检合一后征免方式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关检合一后,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在下拉菜单中选择“1-是”,反之则选择“0-否”: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提醒注意:关检合一后,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0-否”,反之则选择“1-是”: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提醒注意: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通过下拉菜单方式选择填报。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选择“1-是”。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选择“0-否”。
 
关检合一
 
29、请问关检合一后报关单类型如何填报?
特殊说明:
(二)有纸带清单报关指没有与海关签订通关无纸化企业报关带有清单的集中申报报关单用,报关单不传输随附单据。
(四)无纸报关指有纸报关后,10天后交随附单据的企业报关单。
30、请问自报自缴如何填报?
31、请问自主报税如何填报?
32、请问担保验放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关检合一后,担保验放指与海关总署签署《使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的双A类企业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接受申报后,经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在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向海关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而不能提供的除外)的便利通关措施。
关检合一后,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税单无纸化”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勾选本栏目;反之则不勾选。
关检合一后,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目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目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关检合一后,适用于有特殊业务管理需求的现场。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进出口货物海关实际监管点场所如实填写。
(三)加工贸易形式报关单,参照原报关单填写。
33、请问关检合一后货号如何填报?
34、请问关检合一后加工成品单耗版本号如何填报?
35、关检合一后,是否能通过各关区,对企业进行更细化的指导?
36、关检合一后,经停港是进入中国关境前经停的最后一个港口么?信息如何准确获知?
37、关检合一后,境外收发货人如无合同的贸易方式(其他进出口免费)如何填报?
38、因此次宣讲的内容都还在测试中,很多问题都还未转为最后结果,是否全部完善后再做一次终版的宣讲?
39、关检合一后,针对浦东机场口岸报关非网页版的预录要求是否与网页版一致?
40、请问关检合一后,原ECIQ系统是否在8月1日后停止使用?
41、关检合一后,新增的集装箱对应项号是必填还是涉及多个集装箱才填?
42、关检合一后,集装箱的对应关系是必填么?如果品名很多很杂,分别在不同集装箱,需要每个都填写清楚么?
43、关检合一后,请问境内收发货人代码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44、请问关检合一后进出口日期如何填报?
进口日期为人工录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出口日期在申报时免于填报,入库后系统自动反填。
45、请问关检合一后运输方式如何填报?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填报“旅客携带”(代码L)。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或转加工贸易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46、请问运输工具名称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3.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5. 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2.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4. 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6.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1. 进口。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2. 出口。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47、请问关检合一后提运单号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1.进口。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免予填报。
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进口填报消费使用单位,出口填报生产销售单位。人工录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反填企业中文名称。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五)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三)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五)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48、请问关检合一后合同协议号如何填报?
49、请问关检合一后贸易国(地区)如何填报?
提醒注意:关检合一后,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启运国(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例如:申报进口货物的启运国为美国时,根据下拉菜单选择填报“USA-美国”,也可在本栏录入中文“美国”。
提醒注意: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应在启运国(地区)项目中填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在运抵国(地区)项目中填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或“CHN”。
经停港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提醒注意:
(二)经停/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例如:若来自或去往的柬埔寨港口在《港口代码表》无港口名称和对应代码,则填报“柬埔寨”和代码“KHM000”。
及代码“CHN000”。
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若还有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等,则在“其它包装”栏目的“包装材料种类”中,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2位包装种类代码,在“包装件数”栏目中填报对应件数数字。例如:其它包装中含有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包装的,在本栏填报中文“纸制或纤维板制盒(箱)”或代码“22”。
填报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有以下情况的需按照填制规范的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二)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在本栏填报“
(四)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在本栏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在本栏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例如:暂进六,暂出九;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在本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例如:,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八)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在本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十)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在本栏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二)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在本栏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四)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在本栏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六)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在本栏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十八)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在本栏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二十)属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栏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二)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
文章部分来源: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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