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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检验检疫处罚案例了解一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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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1-06-21 17:15:00
随着关检融合,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关注检验检疫相关处罚案例,那么常见的一些违法违规情况,检验检疫一般是怎么处罚的呢?选取了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01、进口法检商品擅自使用

 

 
 
 

 

***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报检进口的一批塑料阻燃剂,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部分阻燃剂投入生产,罚款人民币2763.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伪造认证标志

 

 
 
 

 

***(太仓)实业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案,罚款人民币1549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03、提供虚假申报信息

 

 

 

苏州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如实提供商品真实情况取得证单案,企业为了逃漏检,申报虚假的货物信息,罚款人民币155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04、伪造官方证明文件

 

 
 
 

 

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益生菌饮品系跨境电商产品,无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故伪造《卫生证书》,罚没款共计5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上海欣海报关作为高级AEO认证企业,熟悉海关法规、政策、业务程序,又具有丰富的通关经验,为客户提供进出口报关报检、原产地证书、货运代理、外贸通关一体化等优质服务,出口报关服务热线400-990-0851

 

此文关键字:检验检疫 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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