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0一周热点问题
1、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是有关知识产权海关总担保的文件,其中附件3仓储处置费清单,填写说明第二条要求:上一年度未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章后的空白清单。问题是我司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是在2011年,但是实际支付仓储费是在2014年,这种情况是否要填写仓储费清单?
答:需要填写。不论是哪一年申请的扣留,只要是上一年度实际支付了仓储费的都要填写。贵司虽然在2011年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但是2014年支付了仓储费,所以按照要求需要填写该清单。
2、海关通知我司补缴税款,请问海关会发给我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3、从国外邮寄自用的音像制品,已经参考过海关总署161号令,其中该令第七条列明了音像制品可免税的数量,但还有一些问题想确认:
(1)邮寄进境含有第七条规定的四类音像制品中的两类或以上,但数量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是否全部予以免税?还是第七条所列明的四类音像制品中只能选择其一予以免税(例如,邮寄图书9本和2套DVD)?
(2)第七条是否只对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数量做限制,而对所邮寄的音像制品的价值不做限制?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七条中规定: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也就是说可同时邮寄以上四类音像制品,并且数量未超出以上规定,均可免税验放。
凡个人邮寄或携带音像制品进境具体要求均应参考161号令中所规定的要求执行,161号令并未对邮寄或携带的音像制品的价值进行相应规定,只对数量予以限制。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个人物品的限值、征税规定不适用于印刷品、音像制品类个人物品。
4、我司为加贸企业,现有一批废弃料件需向海关申请销毁,请问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向海关提交哪些单据?
答:具体可参考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见附件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见附件2)及销毁处置方案;
(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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