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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改版及填制规范到底做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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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8-07-17 09:47:00

2018年8月1日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指南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改版填制规范调整内容

 

1、填制规范—删除内容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改版
 

2、海关编号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删除: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3、收发货人

对应原“经营单位”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调整内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除: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新增内容)


4、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应原“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 (新增内容)

(三)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删除:“经营企业”字段)“加工企业”一致;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5、运输方式

……

(二)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8.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9.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道运往境内区外或从境内经二线制定申报通道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新增内容)

……


6、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提运单号

九、运输工具名称

……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

十、航次号

……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

十一、提运单号

……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


7、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

委托代理报关的,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新增内容)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删除: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8、监管方式

对应原“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新增内容)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

(九)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删除:(九)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或生产的半成品(折料)、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料件放弃”或“成品放弃”。)


9、备案号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10、贸易国(地区)

新增栏目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或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11、许可证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删除: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2、合同协议号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新增内容)


13、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

(删除:(二)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r”,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XX关预归类书XX号。)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改版


14、标记唛码及备注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分别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二)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格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如:预审价(P01VD511500018P02VD511500019)。

(十三)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十四)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新增内容)

(十五)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15、项号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删除“放弃”字段),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


16、商品编号

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1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由原“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拆分为两项,且进出口两项都要填写。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三十八、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18、特殊关系确认

新增栏目

本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19、价格影响确认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新增栏目:“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存在逻辑检控关系:

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是”,则“价格影响确认”根据实际情况填“是”或“否”;

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否”,则“价格影响确认”填“否”。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0、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新增栏目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21、版本号

新增栏目

2018年8月1日起新版报关单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成品单耗版本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22、货号

新增栏目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23、海关批注及签章

对应原“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1)如企业录入10位海关注册码后,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

(2)如企业在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根据海关注册码查询对应企业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后反填,如果对应社会信用代码为空则不填写,如果该企业存在多个10位海关注册码,则系统按照通关有效日期为最新的海关注册码进行默认反填。

录入品名上限增加到“50项”

企业在报关单的预录入界面录入超过20项商品时,弹出提示“报关单表体超过20项商品,如涉及到联网核销证件,将可能被退单!”。

注:新版纸质报关单的启用与申领,海关总署将会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现在还没得预览,请大家关注官方网站。

信息来源:通关机器人。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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