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总署令233号)
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看看有什么新的地方吧~
一、征税依据更明确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明确了暂时进出口货物征税时的法律依据,使得征税行为的法规指引更具体。
二、前置审批不必需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七条中,明确了取消暂时进出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该项业务的前置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口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口货物确认申请书》,而且该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暂时进出口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三、“容器”含义更精准
在最新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原“盛装货物的容器”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这样的表述,使得执行更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