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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境报关也有新的管理办法啦

2018年02月22日1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总署令233号)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们看看有什么新的地方吧~

一、征税依据更明确

 在233号令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明确了暂时进出口报关征税时的法律依据,使得征税行为的法规指引更具体。

二、前置审批不必需

  在233号令的第二条、第七条中,明确了取消暂时进出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该项业务的前置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而且该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进出境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三、“容器”含义更精准

  在233号令的第三条中,将暂时进出口报关填报的原“盛装货物的容器”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这样的表述,使得执行更统一。

四、适用范围更广

  在233号令的第三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适用范围从12项增加至13项,其中增列(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五、审批程序更简便

  在第十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6个月和18个月仍需延期的审批层级比此前大大简化。第十一条中,将延长复运入出境企业的行政审批取消,改为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减少审批环节。这两点将极大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给企业带来切实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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