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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质检总局出台《关于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意见》

2015年03月27日14:40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区发展,切实发挥检验检疫的职能作用,提升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在总结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基础上,质检总局研究以下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

一、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1.科学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对区内(含特殊监管区域和非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商品及企业实施风险监测为主的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检验检疫查验监管模式。实行入区货物预检验制度,进入自贸区内的货物可实施入区一次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对自贸区内加工使用的进口水产品、冻品、植物及其产品、皮张、动物源性饲料、再生资源、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等,可结合指定口岸规定,实施集中检验检疫查验。对区内生产的出口食品,按照国家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控。

3.进一步扩大分类监管范围。在强化信用管理、合格评定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业品分类管理。探索自贸区内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新模式,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产品特点,实行基于合格评定的多种放行模式。加强支持自贸区发展的行业标准改革试点工作。

4.推进第三方结果采信制度。加快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办法的出台,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业务范围。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情况以及风险信息监测情况,建立第三方采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在自贸区内成立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推动实施第三方检验认证结果采信。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
5.优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梳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及项目,完成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减少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在权威统一的检疫审批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逐步授权直属局承办相关审批事项。积极研究简化审批后进口农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措施。

6.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支持在自贸区内建设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国家监测分中心。支持检验检测社会化改革,逐步开放外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鼓励在自贸区内成立进出口商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取消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子公司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的审批,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7.简化进出境特殊制品检疫审批。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采用风险管理,实行企业分类、产品分级的动态监管制度。缩短特殊物品审批流程,对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期限放宽至12个月,实施分批核销、后续监管。

8.改革原产地签证管理。授权自贸区内经审核有能力的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对中转货物提供原产地签证服务,未加工的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或原产国证明,加工后符合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签发相关原产地证明。对出境保税物流仓储货物原产地签证,采取“凭证换发、分批核签”的签证模式。

9.简化中转货物检验检疫手续。对自贸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的中转食品实施备案管理,免予实施检验,免予提供证书,免予注册备案等前置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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