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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

2015年04月30日16:28 

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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