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成套货品”是进出口商品归类时经常遇到的一类商品。有时,这些“零售成套货品”一并归入同一税号;有时,又要分别归类(即使它们包装在一起)。也就是说,它们不符合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规定的关于“零售成套货品”的规定。
其实,判断这些商品是按“零售成套货品”一并归类,还是分别归类的依据是:归类总规则三(二)中所规定的关于“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当三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它们才可一并归类;否则应分别归类。
我们对这三个条件具体含义的理解程度,会影响到它们的归类结论。因此,本文主要详细分析“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并通过部分典型的归类实例来加深对这三个条件的理解,以供从事归类工作的人员参考。
“零售成套货品”归类条件
“零售成套货品”对应的英文为“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从其商品名称上判断,它必须是“零售(for retail sale)”的,必须是“成套(put up in sets)”的;或者说,它们是由多个商品构成的,单个商品不能视为成套的。
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规定了符合“零售成套货品”的三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这三条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为更准确地理解原义,我们也对比分析其相应的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