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备案/报备须知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1日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输入及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检疫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入境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企业(以下简称“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备案/报备要求如下:
一、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基本要求
(一)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库区,远离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污染源。
存放、展示鲜冻肉类、水产品的企业,其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应与储存场所实际地址保持一致。
(二)食品化妆品存储企业应当建立由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清晰,贯彻“预防为先、保障安全”的方针,建立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保障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安全。
(三)食品化妆品存放、展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存放、展示场所存储面积应当与食品化妆品储存种类、数量相适应;
2.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一定的距离;
3.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相对隔离存放,防止串味及交叉污染风险;较高风险食品应当有专区(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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