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3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
(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进口报关服务
出口报关服务
保税区报关服务
商品预归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