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4号
为支持和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精神,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在试验区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试验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对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使用E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由区内企业在预录入系统内填制《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格式详见附件),经海关审核后生成报关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以下简称“单报关模式”)
使用H账册的企业办理内销时,先由区内企业填制《联系单》,区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