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办理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15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上海海关授权试验区内海关办理试验区内纳税义务人申请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是指:
(一)国家决定对某类进(出)口货物减免进(出)口关税和(或)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政策已经公布并实施,但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尚未确定,海关还无法按政策规定操作;
(二)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但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必须履行合同且即将进(出)口,但暂时难以筹措资金按时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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