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进出口报关公司会碰到的程序性违规与实体性违规呢?海关对进出口报关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如何进行合理适当的惩戒,既能确保海关正面监管规定的有效实施,又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过罚相当”呢?今天欣海报关就从进出口报关公司的角度来分享一下这个问题。 一、背景综述 目前为止,中国海关已经公布实施了232部规章,对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公司贸易活动,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层面进行了规范,这些“规范”我们称之为海关的正面监管规定。企业应依法按照海关的正面监管规定实施进出口报关公司贸易活动,否则,轻者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简称“违规”),重者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简称“走私”),依法应当受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那么,海关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应如何进行合理适当的惩戒,既能确保海关正面监管规定的有效实施,又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过罚相当”呢?这是长期以来海关和企业共同关心的课题。 笔者认为:在海关行政处罚法律体系中引入“实体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的概念,可让海关处罚更好做到“过罚相当”。 进出口报关公司会碰到的企业违规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性违规行为,违规行为导致影响税款征收、贸易管制或者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大;一类是程序性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没有导致影响税款征收、贸易管制或者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小。对实体性违规,可以根据漏缴税款和涉案货物价值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对程序性违规,由于违规行为与涉案货物价值大小没有关联性,仅对程序性违规行为本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定额罚)即可。所谓的“大错大罚,小错小罚”,这就是“过罚相当”行政处罚原则的本质。 但是,海关现行法律法规之中,不但没有实体性违规和程序性违规概念上的区分,而且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涉税与不涉税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海关和企业常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进出口贸易执法实践中的关企争议频发。本文重点对实体性违规行为和程序性违规行为的区分,以及相应的海关行政处罚原则,简要梳理如下。 二、进出口报关公司申报不实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违规 《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上述“过罚相当”的基本精神:企业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导致影响税款征收的,按照漏缴税款的比例予以罚款(漏税与罚款成正比例关系),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按出口申报价格的比例予以罚款,申报不实影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照涉案货物价值的比例予以罚款;但进出口报关公司申报不实没有影响税款征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或者出口退税款管理,仅影响海关统计或者海关监管秩序的,对申报不实行为仅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下或者3万元以下的定额罚款,罚款幅度仅与企业实施的“违规行为”本身有关,与涉案“货物价值”大小无直接关联性。 案例1: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进出口报关公司实体性申报不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