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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四十八)说说税则归类中的“零售包装”

2015年05月05日16:10 

欣海毛小小归类工作室原创文章——抛砖引玉(四十八)

说说税则归类中的“零售包装”

本文为倪俊杰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在我们平时的商品归类中,提到“零售包装”,相信大家极有可能会与归类总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有所混淆。当一种组合货品已无法运用归类总规则一、总规则二或总规则三(一)来进行归类,并且符合“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其包装形式适用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这三个条件,即满足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时,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二)按构成该组合货品基本特征的商品来归类。

相信大家对于总规则三(二)中“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都已经能纯熟运用,那本文就来归纳总结下在归类总规则一,即《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品目注释》的规定下,符合“零售包装”产品来归类的各种情况。

在《税则》中,有较多涉及“零售包装”的商品税号,并且有些商品税号其“零售包装”与“非零售包装”之间存在较大的税差。所以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判断所申报的商品是否属于零售包装的商品范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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