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荷兰王国经济部关于荷兰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
三、允许的产地
荷兰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
出口果园、包装厂和冷藏库均须在荷兰经济部(以下简称EA)注册,由中荷双方共同批准。荷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注册名单提供中方。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网站上查询。